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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花费,分手要还吗?

2017-07-17 六安法制宣传

确定恋爱关系三个月就分手了,小伙子包某满腹委屈,认为前女友不仅欺骗了自己的感情,还在短期内让自己花了很多钱,于是一怒之下将前女友告上法庭,要求返还恋爱期间的一系列花销总计38387元。


三个月花了将近四万块,恋爱也没谈成,搁谁心里也不好受呀!

让我们看看具体发生了什么↓↓↓

婚姻网站红娘牵线

80后小伙觅得有情人

包某27岁,大学毕业几年了还没谈女朋友,一家人都跟着着急,把身边能想到的女孩子都介绍一遍了,可就是一直没有合适的。2014年底,在母亲的催促下,包某决定通过时下很流行的婚恋网站征婚。为了尽快遇到有缘人,他一次性缴纳5088元,成为网站的VIP会员,网站特意安排了专属红娘为他提供征婚服务。有红娘的“追踪”服务,不久包某便通过网站结识了同龄女子刘某,二人有很多共同语言,迅速发展成为恋人关系。恋爱期间,婚恋网站红娘继续关注二人的感情进展,包某心想这笔钱果然没有白花。



为表爱意频繁消费  

三个月花费38387元


据包某介绍,自己工作稳定,手头也存了一些钱,虽然刚交往没几天,但为了博取女友开心,圣诞节前后就先后多次带刘某在商场购物,给刘某买了衣服、包包、化妆品等,消费了近万元。2015年元旦,二人约会期间买衣服又花了几千元。虽然不少钱花出去了,但是看到女友开心,包某自然也没有任何怨言。

3月底,女友打电话“求救”,说自己在哈尔滨旅游,身上带的钱都花完了,让他赶紧转去1000元“应急”。包某爽快地将钱转到刘某银行卡上,还叮嘱女友好好玩。旅游回来没几天,刘某提到自己母亲身体不适,需要一些营养补品。既然女朋友开口了,而且是未来丈母娘的事情,自然不敢怠慢,包某当晚就去买了价值五千多元的燕窝。“不光是这些,为了给女友惊喜,我之后还时不时地买一些礼物寄过去。”就这样,二人刚相处三个月,包某就已经花了将近四万块钱。


结婚不成心不甘

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财产

交往三个月后,刘某以性格不合为由提出分手,包某觉得很突然,完全没有任何征兆就“被甩”了。想到交往期间自己付出很多心思,十分气愤又心有不甘,直接向刘某提出要求其归还恋爱期间的花费,但遭到拒绝,于是一纸诉状将刘某告上法庭要求返还不当得利,密密麻麻列出各项消费支出共计38387元。

包某称双方是本着结婚的目的在网上征婚结识的,但在刚交往的短时间内,刘某就让他花了几万元,他原来是以结婚为目的才愿意为她花钱送给她贵重财物的,现在既然两人不会结婚了,刘某就应当返还从男方处取走的现金及消费支出。

面对包某的控诉,刘某也感到很委屈:自己与包某仅仅是在处对象,并没有婚约,现在相处一段时间,自己觉得不合适才提出分手,恋人之间分分合合也是正常的,没有规定恋爱了就必须结婚。即使包某的信用卡在二人恋爱时期显示有刷卡记录,但也不能证明这些钱是自己花的,自己并没有义务返还恋爱期间的正常性开支。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

我觉得刘某应该返还一部分花费

嗯,我也这么想。让我们看看法院的判决吧!

 

法院

无法证明消费关联性 小额款项属合法赠与

法院经审理认为,包某提供的信用卡刷卡记录及取现记录合计37387元,能够证明其刷卡消费及取现情况,但仅凭消费及取现记录尚不足以证明这些消费和取现与刘某有关联性。关于包某向刘某转账1000元,因为转账时,二人还在恋爱期间,此款项是包某自愿给付的,不属于价值重大且不能证明这笔钱是为双方结婚而特意转给刘某的,应认定为一般赠与。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包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热恋中的情侣经常会为对方的日常消费“买单”,对于购买衣物、食品等物品属于交往过程中的正常开支,在无书面约定或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下,情侣之间的这种行为视为一般赠与,一旦双方终止恋爱关系,一方不得以此为由要求对方返还。

若是赠与贵重物品的,如购房、购车、金饰等大额消费支出,这种赠与实质上是一种默示的附条件赠与,即附加了缔结婚姻的暗含条件,若因恋爱失败而分手的,如果受赠与一方仍占有该贵重财产,则构成法律上的不当得利,赠与一方有权要求对方返还。

另外,我国法律规定,结婚前给付彩礼的,在结婚登记前,可以要求返还。如果双方已经结婚却没有生活在一起,或者是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这两种情况下双方又离婚的,给付方请求返还彩礼的,法院予以支持。

 

本期编辑:陈孜,缪崟


来源:安徽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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